关于受家长委托幼儿自带药品在园服用要求的告知书

发布时间:2017-08-29

家长朋友:

为进一步规范幼儿自带药品在园服用管理,确保幼儿服药安全,现将幼儿在园服药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:

一、凡需委托老师给幼儿服药者,其家长须当面与班级老师进行药品交接,共同做好服药登记,注明幼儿姓名、班级、药品名称和服药的剂量、方法、时间等事项,并签字加以确认。

二、因班级幼儿护理工作的特殊性,幼儿园只负责生病幼儿中午在园一次的服药护理工作。

三、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,幼儿园拒绝收取不能说明药名的自配药(粉末状)。建议家长带入园的药应为正规医疗机构(医院、正规门诊)开具的药品,凡高过敏抗生素类药品(如青霉素、头孢、先锋类等)带入幼儿园服用需谨慎。

四、每年5月--9月天气炎热,中药容易变质,如在此期间有中药服用需求的幼儿,请家长做好保鲜措施,以保证药品的质量。

           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!